資料圖:中央民大原講師伊力哈木·土赫提(圖片來源網(wǎng)絡)
庭審畫面
新華社烏魯木齊9月24日電(記者曹志恒于濤)9月17—18日,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分裂國家罪一案在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出庭受審,被告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70余人旁聽庭審。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伊力哈木·土赫提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分裂國家罪判處伊力哈木·土赫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庭審進行時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12號法庭,旁聽位置座無虛席。17日上午10時30分,隨著審判長敲響法槌,宣布開庭,身穿紅黃格長袖襯衣的伊力哈木·土赫提被法警帶入法庭。
審判長說明,根據(jù)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申請,庭審活動使用漢語進行。
在審判長當庭告知當事人庭審過程享有的訴訟權利后,法庭調(diào)查開始。
庭審中,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對起訴書指控犯罪事實以不具有分裂國家故意、沒有組織領導犯罪集團、授課內(nèi)容和發(fā)表的文章屬學術觀點等進行辯解和否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對案件由烏魯木齊市司法機關管轄提出異議,并作無罪辯護。公訴機關依法、以事實證明烏魯木齊市司法機關對此案具有管轄權,偵查、起訴、審判活動合法,并當庭出示證人證言、課堂講課視頻、電子證物勘驗報告、指認記錄、書證及被告人供述等32組210余份證據(jù),證實被告人犯罪事實。
控辯雙方圍繞證據(jù)來源的合法性、內(nèi)容真實性、證明效力的關聯(lián)性等焦點進行充分質(zhì)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充分發(fā)表意見。
公訴人在最后陳述中指出,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程序公正合法,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已經(jīng)構成分裂國家罪,提請合議庭對公訴意見予以采納。
公訴人強調(diào),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作為一名教師本應教書育人,身正為范,而其卻食國祿、忘國恩,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的犯罪活動。其不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拒不認罪悔罪,態(tài)度極為惡劣,應從重處罰。
18日19時40分,審判長敲響法槌,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23日上午,法庭作出一審判決,以分裂國家罪判處伊力哈木·土赫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庭審查明的事實
——形成分裂國家犯罪集團,組織、策劃、實施一系列分裂國家的犯罪活動
法庭審理查明,伊力哈木·土赫提以“維吾爾在線”網(wǎng)站為平臺,利用其大學教師身份,蠱惑、拉攏、脅迫部分少數(shù)民族學生加入該網(wǎng)站,形成了以伊力哈木·土赫提為首要分子的分裂國家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在伊力哈木·土赫提的領導下,以分裂國家為目的,組織、策劃、實施了一系列分裂國家的犯罪活動。
犯罪集團成員帕某等證人證實,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維吾爾在線”網(wǎng)站,宣揚分裂思想,培養(yǎng)自己的團隊,在一些社會問題上挑撥民族關系,通過在網(wǎng)站上發(fā)表維吾爾不斷被打壓的文章,引起國際社會關注,以達到新疆“高度自治”。
犯罪集團成員、證人羅某證實,伊力哈木·土赫提多次威脅、逼迫其參與管理“維吾爾在線”網(wǎng)站。
多名證人證言證實,“維吾爾在線”網(wǎng)站自創(chuàng)建以來,人員的任用、職責分工等都是由伊力哈木·土赫提一人控制,重要敏感文章均由其本人修改、審核,并專門指使通訊員按照其要求收集信息撰寫、發(fā)布文章。
伊力哈木·土赫提當庭辯解稱:成立“維吾爾在線”是為了消除各民族間誤解,促進交流?!熬S吾爾在線”沒有一篇文章主張分裂。
公訴人出具了公安機關從“維吾爾在線”網(wǎng)站勘驗提取涉案的100余篇具有分裂國家內(nèi)容的文章。
犯罪集團成員、證人阿某的證言:“一些漢族網(wǎng)民攻擊少數(shù)民族、維吾爾族的言論、評論,伊力哈木會刻意保留,我記得有好多次我刪掉漢族網(wǎng)民罵維吾爾族的評論,第二天又會出現(xiàn)。伊力哈木想通過網(wǎng)站培養(yǎng)一些學生,讓他們更激進,對政府的不滿暴漲?!?/strong>
犯罪集團成員、證人肖某的證言:“我們編輯的官方網(wǎng)站文章加了‘維吾爾在線’的觀點,比如2013年5月天山網(wǎng)新聞《烏魯木齊召開反分裂斗爭報告會》,我聽從伊力哈木的意見改成《烏魯木齊召開洗腦報告會》,發(fā)布到了‘維吾爾在線’上。”
公訴人指控,2009年以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及其犯罪集團成員與境外有關機構和個人相勾連,遙相呼應,大肆攻擊我黨和政府,圖謀使新疆問題國際化,以實現(xiàn)分裂國家的目的。
公訴人出具的證據(jù)顯示,為逃避監(jiān)管,伊力哈木·土赫提指使羅某將“維吾爾在線”網(wǎng)站服務器由中國境內(nèi)遷往境外,由某境外媒體記者米某負責“維吾爾在線”網(wǎng)站的維護;通過接受境外媒體采訪等方式炒作涉疆問題;指使集團成員使用翻墻軟件訪問境外媒體網(wǎng)站,翻譯、轉(zhuǎn)載《胡須、面紗與維漢矛盾》等多篇文章在“維吾爾在線”網(wǎng)站發(fā)表;同時某境外媒體從“維吾爾在線”網(wǎng)站轉(zhuǎn)載、引用多篇炒作涉疆問題的文章。
——利用大學教師身份,通過授課活動傳播民族分裂思想
公訴人指控,長期以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其中央民族大學教師的身份,通過授課活動,鼓吹新疆獨立,傳播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思想,詆毀攻擊我國涉疆政策,煽動以暴力手段對抗政府。
公訴人出具的學校教學視頻資料顯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課堂上公然宣揚分裂思想,如“新疆是你漢人的嗎?不是,首先是我維吾爾人的,首先是我們中亞民族的?!薄拔揖筒皇侵袊?,因為我是維吾爾人。我們的驕傲是偉大的吐克斯汗?!?/strong>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課堂上講課,聽課的學生不多,沒有造成什么影響,危害不大。
公訴人指出,帕某等7人就是聽了被告人的課,受分裂思想蠱惑,才加入到犯罪集團,從事分裂國家的活動,這正是被告人講課造成的危害后果。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辯稱,我有學術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權利。
公訴人指出,言論自由固然是憲法性權利,但權利并不是絕對的,是不能濫用的。憲法第51條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碑敊嗬呀?jīng)成為違法犯罪行為的“遮羞布”,當權利已經(jīng)突破了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這些權利就已經(jīng)被濫用;當權利的濫用侵害到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時,不僅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更要受到法律的懲處和打擊。
——杜撰社會問卷調(diào)查報告,偽造支持新疆獨立和“高度自治”的虛假民意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杜撰社會問卷調(diào)查報告,并在“維吾爾在線”網(wǎng)站以虛假數(shù)據(jù)公開發(fā)表調(diào)查報告,在課堂上引用其內(nèi)容,偽造支持新疆獨立和“高度自治”的虛假民意。
公訴人出具的證據(jù)顯示:該調(diào)查報告2010年11月12日發(fā)表于“維吾爾在線”網(wǎng)站“伊力哈木·土赫提”專欄。主要內(nèi)容為:經(jīng)過幾年的文獻與問卷準備和實地調(diào)查,伊力哈木老師組織的維吾爾在線《新疆民族關系研究》課題組于2009年10月至12月15日和2010年1月至3月,2010年5月至9月15日,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的六市兩縣以及北京、上海、天津等內(nèi)地三市進行了問卷調(diào)查和訪談。該報告中的維吾爾族自治和獨立傾向部分的調(diào)查結果:12.3%的維吾爾人認為獨立建國才能解決維漢問題,而81.3%認為“高度自治”可以解決維漢問題。
視聽資料顯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課堂上稱:“同胞要獨立,這個比例不低,占了13%的人要獨立,然而還有相當大比例的人,有說87%的人,我沒有記錯,是要自治的,高度自治,但這些高度自治的人,要是沒有自治,絕大部分支持獨立?!?/p>
據(jù)公安機關調(diào)查掌握,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并未組建課題組,不僅沒有到上述地區(qū)進行過社會調(diào)查,也沒有在網(wǎng)上做過任何問卷調(diào)查。
公訴人出具的證據(jù)顯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犯罪集團其他核心人員無一人參與過問卷的發(fā)放、收回、統(tǒng)計等工作,無一人見過問卷。
證人帕某的證言:“這個調(diào)查我是在‘維吾爾在線’網(wǎng)站上看到后才知道的,但是我從來沒有見到過什么問卷調(diào)查,也沒聽說過?!?/p>
證人羅某的證言:“我知道以前他關于流浪兒童的社會調(diào)查,好像是復旦大學的一名碩士的畢業(yè)論文,別人把這個論文給他,他就拿著這個論文說是自己做的社會調(diào)查。這篇文章中的調(diào)查報告中的數(shù)據(jù),是他編造的,他沒有出過門,整天在家里,就根本沒有時間做調(diào)查。做社會調(diào)查是個專業(yè)的東西,需要很多人去做。”
在法庭上,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辯稱:這個調(diào)查文章的作者不是我,我只是提供過專業(yè)建議。我自己也做過調(diào)查,但沒有公布數(shù)據(jù)。
被告人與辯護人均未出示關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做過調(diào)查的證據(jù)。
在法庭上,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多次稱“我的自治觀點很明確?!薄拔沂亲灾闻伞!薄拔蚁M陆月?lián)邦的形式留在中國?!?/strong>
——借個案造謠生事,制造事端,煽動民族仇恨
公訴人指控,2009年以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及其集團成員惡意杜撰、歪曲事實真相,煽動民族仇視,鼓動維吾爾群眾對抗政府,為暴恐活動制造借口。
證據(jù)顯示,2013年巴楚“4·23”暴恐案件發(fā)生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明知中央媒體已經(jīng)公布案件事實的情況下,仍然指使他人在“維吾爾在線”網(wǎng)站撰寫、轉(zhuǎn)載《新疆巴楚居民稱:警民糾紛釀血案》《相似的事件,不同的結果》,稱“因社區(qū)干部和警察掀開一位維吾爾女性的面紗,導致警民發(fā)生沖突,最終釀成血案。”
視頻資料顯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課堂上借“4·23”案件赤裸裸宣揚暴力?!坝帽┝範帉Ω侗┝?,我佩服他們,他們是英雄?!薄捌胶偷奈乙部赡苋⑷耍シ纯??!?/strong>
書證顯示,2013年4月24日,中央民族大學校內(nèi)發(fā)生一起普通的民漢兩學生斗毆案件,伊力哈木·土赫提知悉該案件后,指使集團成員歪曲事實真相,撰寫《中央民大發(fā)生漢族學生群毆維吾爾學生事件》等文章,捏造所謂的維吾爾族學生買某被漢族室友圍毆致重傷,可能導致失明等事實,并暗示該事件與“巴楚事件”有關,惡意制造民族矛盾。
中央民族大學出具的《中央民族大學關于事件經(jīng)過及處置情況的說明》及北京萬壽寺派出所辦理中央民大打架事件案件資料證實:2013年4月24日晚,該校維語系學生付某和買某打架,致買某眉骨骨折(屬輕傷)、付某輕微傷,同宿舍張、潘、劉3名學生勸架,未參與斗毆。
鄯善“6·26”嚴重暴恐案件發(fā)生后,“維吾爾在線”網(wǎng)站公然造謠稱“慘案由強拆征地引發(fā)”,并連續(xù)發(fā)表多篇煽動性文章。
證人羅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10月28日,北京發(fā)生暴恐案件,伊力哈木·土赫提在微信朋友圈里發(fā)表文章稱這不是恐怖案件。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辯解,政府沒有公布證據(jù),自己不知道事實真相。
公訴人指出,“4·23”等暴恐案件發(fā)生后,媒體及時公布了案件起因等情況,明確了案件定性,被告人關于不知道事實真相的辯解與事實不符。
——煽動暴力,粉飾暴恐、支持暴恐犯罪,造成嚴重后果
法庭審理查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動以暴力手段對抗政府。
公訴人出示的視頻資料證實,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多次在課堂上宣揚暴力,如“不要以為暴力抗爭就是恐怖活動。對維吾爾人來說這個政府就是鬼子,你可以抗爭,可以反擊它,用任何方式,可以用董存瑞的方式,可以用黃繼光的方式,可以用一切方式進行抗爭。”
辯護人稱,被告人曾公開表示反對恐怖主義,學生聽了他的課也沒有走極端。
公訴人指出被告人言行的嚴重后果。2009年“6·26”韶關事件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絡炒作該事件,“維吾爾在線”網(wǎng)站伊力哈木·土赫提專欄發(fā)表《6·26事件和多民族和諧共處的神話》等文章,攻擊政府,歪曲事實真相,煽動民族仇恨。在“維吾爾在線”煽動性的文章及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動言論的影響之下,買買提江·阿不都拉等策劃、實施了非法聚集,引發(fā)了烏魯木齊“7·5”打砸搶燒嚴重暴力犯罪活動,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后果。
庭審結束后,記者采訪了相關專家和旁聽群眾。
旁聽此案的新疆大學法學院講師、刑事訴訟法博士艾爾肯·沙木沙克表示,此案的審理充分體現(xiàn)了程序公正,令他印象深刻。在兩天的庭審中,他看到控辯雙方處于平等地位,合議庭保障被告人及辯護人充分發(fā)表意見,被告人每一次要求發(fā)言都得到了法庭的準許。無論是合議庭和公訴人均使用法言法語,與被告人平等對話。此外,在被告人提出要求時,法警經(jīng)法庭準許向他提供了礦泉水和潤喉片。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西北政法大學校長賈宇認為本案的判決定罪準確。從客觀行為來看,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網(wǎng)站組織了一批人,實施了一系列的組織、策劃、煽動分裂國家的行為,犯罪組織成員固定、目的明確、行為統(tǒng)一。伊力哈木·土赫提的種種犯罪行為均顯示出,這不僅僅是煽動,而是一種實施行為。被告人的一系列言論、文章、行為都顯示出他破壞國家統(tǒng)一分裂新疆的目的,他的言行就證明了主觀故意。“所以無論從主觀要件來看還是從客觀要件來看,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行為構成分裂國家罪的定性非常準確?!?nbsp;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導阮齊林認為,此案帶來的重要法律啟示是言論自由有法律邊線:“我們知道表達自由或者言論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但是言論自由有法律邊線,有底線、紅線,即不能煽動暴力,不能煽動民族仇恨,這是國際社會文明的準則。挑動一個種族去仇恨、歧視、滅絕一個種族,在人類歷史上有慘痛教訓,特別典型的是二戰(zhàn)時期納粹對猶太人實施的種族滅族行為,就是由煽動種族之間仇恨、民族之間仇恨來的,給人類帶來災難性的后果,所以聯(lián)合國公約禁止這樣的行為,國際條約懲罰這樣的行為,各國國內(nèi)法也把這種行為定為犯罪。言論涉及這些問題都是不可饒恕的,必須依法嚴懲。”
旁聽群眾江曉燕接受了記者的采訪?!拔覀儚耐徶锌吹搅舜罅筷P于伊力哈木犯罪的事實,他的行為是對祖國統(tǒng)一、民族團結的嚴重破壞,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我認為判決彰顯了法律尊嚴?!?/p>
兩天的庭審和隨后的判決讓旁聽群眾阿依古麗·牙合甫感受深刻,“庭審讓我們認清了伊力哈木的真面目,他打著為民族代言的旗號,其實是在實施分裂活動,鼓吹暴力恐怖,他不僅是法庭判決的罪犯,還是民族的罪人。我們決不能上這種分裂分子的當,堅決與之斗爭到底。”
旁聽庭審的新疆師范大學昆侖學者特聘教授劉賓認為,宣揚和煽動暴力比暴恐行為的危害還要大,嚴打暴力恐怖犯罪不僅要對準暴力恐怖行為,還要對準意識形態(tài)領域的分裂思想、暴恐思想?!耙獌艋v臺,絕不允許第二個伊力哈木存在?!?/p>
伊力哈木·土赫提簡介:
伊力哈木·土赫提1969年10月25日生于新疆阿圖什,維吾爾族,本科畢業(yè)于東北師大,研究生就讀于中央民族大學經(jīng)濟學院,之后為中央民族大學講師。
伊力哈木·土赫提與“世維會”和海外媒體關系甚密。于2006年創(chuàng)辦“維吾爾在線”網(wǎng)站,該網(wǎng)站在2009年“7·5”事件前后十分活躍,因“大肆進行煽動宣傳,傳播謠言”曾多次被關閉,他也曾在“7·5”事件期間被拘留。他經(jīng)常在自己設立的網(wǎng)站發(fā)表煽動性的言論,甚至隱含鼓動暴力解決問題。這些年多起涉疆事件發(fā)生時,伊力哈木都接受外媒采訪,毫不掩飾地表達“異見”。
案件回顧:
被捕:
據(jù)外媒報道,中央民族大學維吾爾族教師伊力哈木·土赫提在2014年1月15日因涉及違法案件被警方逮捕。
環(huán)球時報稱,對這個大多數(shù)中國人很陌生的名字,西方媒體16日便給予報道,美國國務院發(fā)言人同日也表示“深度關切”。
警方通報:
人民網(wǎng)北京(2014年)1月25日電據(jù)新疆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據(jù)偵查,中央民族大學教師伊力哈木·土赫提與境外“東突”勢力勾結,經(jīng)公安機關縝密偵查,掌握了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分裂國家的確鑿證據(jù)。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新疆烏魯木齊市公安局通報稱,伊力哈木·土赫提創(chuàng)辦并利用“維吾爾在線”網(wǎng)站,組織、拉攏、操縱部分人員充當網(wǎng)站管理員、通訊員、信息員,造謠、歪曲、炒作案事件,借機制造事端,散布分裂思想,煽動民族仇恨,鼓吹“新疆獨立”,從事分裂活動。
通報還稱,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課堂上公開宣傳“維吾爾人要用暴力的方式開展抗爭”,“維吾爾人要像當年反抗日本侵略一樣反抗政府”,將“4·23”、“6·26”等暴恐案件暴徒稱為“英雄”,煽動學生仇恨國家、仇恨政府、“推翻政府”。
通報還稱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教師身份,拉攏、誘惑、裹脅一些人員形成團伙,與境外“東突”骨干勾連,策劃、組織并派遣人員出境參加分裂活動。經(jīng)公安機關縝密偵查,掌握了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分裂國家的確鑿證據(jù)。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檢方公訴:
7月30日,據(jù)烏魯木齊市檢察院官方微博消息,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涉嫌分裂國家罪的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原中央民族大學經(jīng)濟學院講師)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
9月17—18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國家一案。被告人親屬委托的兩名律師出庭為伊力哈木·土赫提辯護。
相關資料:
“世維會”簡介:
“世界維吾爾代表大會”幾經(jīng)變遷,該組織于2004年4月在德國慕尼黑成立,它是在原有的“世維青年代表大會”和“東突民族代表大會”基礎上改組構成的。2003年12月“世維青年代表大會”被公安部確定為恐怖組織,隨后自行解散,開始全面融入“世維會”。
值得關注的是,在“世維會”的成立宣言中,竟然對“獨立”一詞刻意回避,甚至一次也沒有提到。據(jù)有關專家分析,“世維會”發(fā)起成立時,分裂分子判斷,由于中國的日益強大及其維護領土主權完整的堅強決心,“在一定時期內(nèi)取得獨立幾乎是一個不可能實現(xiàn)的夢想”,“因此他們確立了‘漸進疆獨’的戰(zhàn)略議程,他們的分裂策略體現(xiàn)了漸進主義和實用主義的特征,分為短期和長期兩個目標?!钡搅?005年7月該組織舉行的第二次會議上,它明確地將“東突獨立”定為終極目標——長期戰(zhàn)略終于暴露無遺。
從組織和人員構成來看,“世維會”的發(fā)起方之一、現(xiàn)已融入該組織的“世界維吾爾青年代表大會”,是被中國政府首批認定的極端恐怖主義組織之一。而參加“世維會”成立活動的另一個組織“東突厥斯坦新聞信息中心”,同屬此列。從“世維會”的構成來看,從成立之起就和恐怖活動相關。(據(jù)央視)
分裂國家罪
所謂分裂國家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行為。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結果,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fā)生。